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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童 淑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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