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0,板簡,1927,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洪妙如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單據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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