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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玖臺(均含IC板)、代幣肆佰肆拾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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