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0,板簡,729,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一

一、六七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公司負責人,共同違反公司不得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⑴被告等之自白⑵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股東名單、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各一份⑶財政部台財融第八九三五七八七號函⑷中國農民銀行新莊分行活期存款存摺一份⑸股東張淑淨之證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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