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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秩字第三三號
移 送機 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土警刑秩字第三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土城巿清水路一五一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爆竹煙火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之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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