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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秩字第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以九十三年板警刑違字第0九三000三九二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下午十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鎮○街三之三號四樓一一九室。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程志清於警局之陳述。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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