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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北縣警中刑字第09500240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299號(中正地磅旁)。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住宅區內販賣液化石油氣、汽油,違反訂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 受僱人林梨美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一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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