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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3 月13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60010038 號 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3月2日22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6號9樓116室。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顧侃儒於警訊中陳述、已使用保險套1 枚、衛生紙1 張扣案可稽。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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