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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6年8月2日以96年北縣警峽刑字第0960021982號移送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以96年北縣警峽刑字第0960021982號處份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7日以96年北縣警峽刑字第0960021982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 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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