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8,板秩,104,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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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4月7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800131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藍波刀乙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4日19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78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藍波刀乙把可證。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藍波刀乙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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