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8,板秩,94,2009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3月25日以山警分偵秩字第09850163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壹大包、捌小包(毛重1007.45 公克),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3月18日0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街米蘭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檢驗呈陽 性反應照片附卷可稽。

(3)K他命1大包、8小包(毛重1007.45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1大包、8小包(毛重1007.45公克),係三級毒品,為查禁物,且係被移送人甲○○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故依法應予沒入。

另被移送人甲○○另涉有販賣K他命之犯行,惟該行為非本法處罰範疇,是扣案之販賣所得新台幣4000元,不在本件內另為沒入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