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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以99年度板秩字第10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無力繳納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8日以99年度板秩字第106號裁定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000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無力繳納罰鍰,而未到案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10,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故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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