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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聲字第5號
聲明異議人 甲○○
原處分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處分(北縣警峽刑
字第09900054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明異議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聲明異議人於99年2月8日凌晨1時10分許警訊時之供述。
㈡同案關係人杜綉鶯、謝易霖等於警訊初訊時之供述。
㈢有賭具麻將牌1付、骰子4粒、牌尺4支、賭資新台幣(下同)1940元、抽頭金100元等物扣案及照片14張影本附卷為證。
三、聲明異議人異議意旨雖謂屋主謝易霖並未不知情,亦無抽頭之情事,查扣之100元,是被移送人等4人作為買飲料之用云云,惟查聲明異議人前於第1次警訊筆錄時已供稱:「…每一圈16局自摸的人就拿出50元出來,…我們是於7日21時40分許開始賭博財物,現場屋主謝易霖提供場所給我們賭博。
」,與同案關係人杜綉鶯於警訊中供稱:「…每一圈16 局需抽頭出50元給謝易霖,…我們是於7日21時40分許開始賭博財物,現場屋主謝易霖有提供我們茶水的服務。」
等語相符,被移送人顯有賭博行為,關係人謝易霖亦有抽頭營利行為,核與上開扣案賭博工具、賭資、抽頭金等證物情節相符,聲明異議人事後翻異前供,空言否認,顯不足信。
四、原處分警察機關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自屬有據,是聲明異議人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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