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秩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三峽分局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處分(北縣警峽刑字
第099000542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於99年2月12日將處分書正本送達聲明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計至99年2月22日其得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五日即已屆滿(原為99年2月17日,因春節年假延至假期結束之翌日即99年2月22日),乃聲明人延至99年3月1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本件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