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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彭秀鳳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以100 年度板秩字第4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無力繳納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秀鳳處拘留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彭秀鳳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 月6 日以100 年度板秩字第4 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00 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迄今均未到案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500 元,以500 元折算1 日,是本件應易以拘留1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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