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0,板秩,36,2011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江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0年4月11日以新北警海秩018字第10000145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家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0年3月13日5時26分。

(2)地點:新北市○○區○○街45號附近。

(3)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照片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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