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處罰人 蔡嘉偉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板秩字第21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偉易以拘留肆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蔡嘉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查被處罰人應繳納之罰鍰為4,000元,罰鍰總額折算後逾4日不滿5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3 項,裁定如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