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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李琮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4年7月28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琮琪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琮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7月8日上午1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道○○○路○○○○○○○○○0號出口對面廣場)旁。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列管遊民基本資料表。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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