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7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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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兆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月6日新北警海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兆林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謂:被移送人張兆林因不滿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涉貪污案,號召群眾約30餘人,於104年8月3日10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市政府前,向市長朱立倫當面陳情並要求其下台,陳情過程中因市長遲未出面說明,情緒一時失控,便持預藏之雞蛋1顆往市政府2樓屋簷丟擲等語,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

再同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且其言語或行動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經查:被移送人對於其在上開時間至新北市政府丟擲雞蛋1顆,污損新北市政府2樓屋簷之事實,於警詢時承認真實,且有現場蒐證照片1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有丟擲雞蛋之行為。

惟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我們訴求係因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收賄案,要求市長能出面說明並當面向他抗議,但遭警方阻擋,…我丟的對象不是新北市政府,我係針對朱立倫丟擲,雞蛋上面也有寫『朱立倫踹共』,…我不一定要丟擲,我係因為朱立倫未出面,所以才丟擲。」

、「我不一定要丟擲,係因為朱立倫市長未出面接受陳情,我在氣憤之下才丟出去的,如果他有出面,我當時就不會丟擲。」

等語,可見被移送人雖因一時氣憤而有以雞蛋丟擲新北市政府辦公處所之行為,但其是否欲藉由丟擲雞蛋以遂行妨害公共秩序與擾亂社會安寧之目的,尚難認定,不得僅依被移送人之上開陳述,逕認其有移送機關所指妨害安寧秩序之情;

又依卷附之移送機關現場蒐證照片所示,足認被移送人所丟擲雞蛋係落於新北市政府南大門之二樓屋頂,其上僅有燈光投射裝置,並非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而被移送人僅丟擲雞蛋1顆,別無其他藉端擴大發揮,踰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程度,而擾及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言語或行動等情,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認為被移送人已該當所謂「藉端滋擾」之要件,其行為自屬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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