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8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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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周明翰
被移送人 林炘緯
被移送人 徐啟仁
被移送人 黃宜婷
被移送人 蕭竣鴻
被移送人 陳柏屹
被移送人 許智銓
被移送人 王子豪
被移送人 黃哲鈺
被移送人 陳泓愷
被移送人 陳弘哲
被移送人 劉上銘
被移送人 張緯安
被移送人 郭子豪
被移送人 黃力宏
被移送人 陳奕翔
被移送人 蔣元泳
被移送人 梁品佑
被移送人 陳浩智
被移送人 楊榮昌
被移送人 黃彥閔
被移送人 魏立佳
被移送人 蔡仲哲
被移送人 翁子傑
被移送人 陳宏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4年8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6月28日22時3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城林橋下(沙崙抽水站)。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訊據被移送人等固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惟查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在場關係人吳政偉、周琪諭、古博文、柳睿展、劉書帆、吳昱勳、陳志豪、林暐鈞、沈宗信、廖翊翔、邱柏勳、曾明洋、尤承恩、王冠凱於警訊之證詞。

(三)在場為警查獲30餘人於現場聚眾,並於現場起獲信號彈1枚,復有監視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4張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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