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8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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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文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4年8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敍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張文敍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凌晨零時十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浮洲橋上(往樹林方向)。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張文敍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信號彈壹枚扣案可佐。

三、扣案之信號彈1枚係供被移送人張文敍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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