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7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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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文磅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黃文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4年7月12日15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忠孝公園內。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於員警執行盤詰時,不願提供相關證明身分文件,且對執勤員警以不當言詞挑釁、叫囂:「不爽給」云云,並假裝跌倒,一度想逃離現場,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林憲達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警員黃振傑之職務報告。

⑶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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