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75,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鈺賓
被移送人 葉俊辰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度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賓互相鬥毆,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葉俊辰互相鬥毆,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鈺賓、葉俊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4年7月28日凌晨1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另陳鈺賓對到場執勤員警依法執行職務 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 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陳鈺賓、葉俊辰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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