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8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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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邱聖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4年8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聖欽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6月1日10時58分36秒。

民國104年7月31日3時10分32秒。

民國104年7月31日3時13分16秒。

民國104年7月31日17時31分38秒。

民國104年7月31日21時32分31秒。

民國104年8月1日0時18分30秒。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市永和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行動電話及公用電話撥打緊急報案電話110,並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執勤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你娘老機掰、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死警察、老機掰、衝三小」等語相加,顯已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依法移送審理。

二、被移送人不否認有在上揭時、地,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以不當行動相加,並有筆錄、警訊光碟及電話錄音光碟、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被移送人分別於104年6月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8月1日對依法執行勤務公務員以顯然不當之言詞:「你娘老機掰、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死警察、老機掰、衝三小」等語相加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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