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5,板秩,112,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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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邱御瑋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新北警永刑字第10533243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御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邱御瑋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一○五年八月二日晚上十九時三十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邱御瑋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信號彈壹枚扣案可佐。

三、扣案之信號彈1枚係供被移送人邱御瑋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予沒入。

四、被移送人邱御瑋於行為時尚未滿十八歲,此有上開被移送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爰依法減輕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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