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5,板秩聲,13,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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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秩聲字第13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鄭文毅
張家銘
許勝家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5年7月1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新北警土刑字第1053263558、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鄭文毅、張家銘、許勝家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證人潘澤樺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現場照片29幀可佐。

三、參以證人潘澤樺與聲明異議人鄭文毅、張家銘、許勝家素昧平生,並無怨隙,此有證人及聲明異議人於警訊中之供詞可稽,是證人潘澤樺自無設詞構陷之理。

四、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分別裁處聲明異議人各罰鍰新台幣4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五、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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