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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鍾佳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7月19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10634277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佳成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鍾佳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7月16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縣○○道0段00巷0弄00號前。
(三)行為:以徒手毆打被害人林家弘之方式,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家弘、劉明鑫、楊上賢、陳昱祥、吳冠儒、蔡易澄、邱介雨、邱逢憶、賴志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鍾佳成係89年9 月生,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減輕處罰之。
爰審酌被移送人鍾佳成違反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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