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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亦評
徐峰
藍慈恩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度新北警樹秩字第1063476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亦評、徐峰、藍慈恩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工具刀乙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亦評、徐峰、藍慈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6年4月25日下午17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陳亦評、徐峰、藍慈恩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工具刀壹把扣案可佐。
⑶經警察循線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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