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6,板秩,19,2017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王晟浩
張祐愷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度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135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晟浩、張祐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王晟浩、張祐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6年1月12日下午16時5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114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王晟浩、張祐愷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互相鬥毆現場影音光碟乙片。

⑶經警察循線查獲。

三、被移送人王晟浩、張祐愷於行為時尚未滿十八歲,此有上開被移送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紙在卷可憑,爰依法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