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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周孜勻
上被移送人周孜勻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2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63375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孜勻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周孜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1月21日21時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安格士牛排館。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在牛排館內向店長表示要用餐,店長以牛排館已經打烊,正在打掃,請被移送人離開,被移送人堅持用餐,並要求店長坐在旁邊陪至凌晨二點,以此方式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否認有上述行為,惟承認店家表示21時00分就打烊了,被移送人於21時3分進入店家。
(二)證人即被害人吳彩鳳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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