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26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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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徐偉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1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978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偉庭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5,000 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徐偉庭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間。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三)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徐偉庭於警訊時不否認有使用其所有之cvb12383帳號在蝦皮網站拍賣物品。

(二)cvb12383帳號刊登之販售警用甩棍網頁及照片,且計至107年11月30日止,月銷售量已達38件。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所販賣之之伸縮三節甩棍,係屬行政院75年6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5 月30日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鐵質伸縮警棍之一種,依內政部81年4 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並未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售賣,是其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鐵質伸縮警棍之行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所生危害、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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