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183,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8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祐瑞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8月29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41261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祐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8月20日晚上20時4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廣福公園)。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