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266,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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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6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解峻嘉


林佑嶸



曾彥程


吳澤閔



陳冠宇


吳東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2月10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735007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解峻嘉、林佑嶸、曾彥程、吳澤閔、陳冠宇、吳東易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解峻嘉、林佑嶸、曾彥程、吳澤閔、陳冠宇、吳東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24日5時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鎮○街00號3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解峻嘉、林佑嶸、曾彥程、吳澤閔、陳冠宇、吳東易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解峻嘉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林佑嶸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三)被移送人曾彥程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四)被移送人吳澤閔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五)被移送人陳冠宇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六)被移送人吳東易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七)證人何佩儒於警訊時之證述。

(八)證人李幸諺於警訊時之證述。

(九)證人潘姵綺於警訊時之證述。

(十)證人簡玟婷於警訊時之證述。

(十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十二)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解峻嘉、林佑嶸、曾彥程、吳澤閔、陳冠宇、吳東易,僅因口角衝突即互相攻擊鬥毆,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兼衡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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