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易,7,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郭孟憲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7年度板秩字第7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郭孟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被移送人郭孟憲係住新北市○○區○○路00號,惟送達證書並未對被移送人郭孟憲之上開地址送達,自應重新送達。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