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24,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楊銘雄


陳科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月1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109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銘雄、陳科成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21日21時0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因互起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銘雄、陳科成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二)在場證人林德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 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2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2 人為同事關係,僅因意見不和互起口角,被移送人楊銘雄、陳科成即徒手互相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