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易,6,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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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瑋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板秩字第7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 元確定,惟其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並無類似刑法第85條有關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定,行為人受罰鍰之處罰,如已逾三個月尚未執行,法院自不得再為易以拘留之裁定(司法院81年6 月1 日座談會結論及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板秩字第79號裁定處罰鍰1,000 元,該裁定於已於107 年6 月25日確定,有上開拘留聲請書在卷可佐,而該案件之執行通知書於107 年7 月6 日寄存送達予被移送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又依聲請機關之聲請書所載,該案件之罰鍰繳納期限為107 年7 月20日,然聲請機關迄108 年2 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亦有聲請書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則本件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即107 年7 月6 日起迄今未執行,已逾三個月,依上開規定應免予執行,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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