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9,板秩,143,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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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巫漢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494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9年2月17日下午16時11分許。

㈡ 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㈢ 行為: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 證人張梓渙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 現場照片1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被告雖辯稱張梓渙積欠其債務未清償,其至漂亮寶貝吉的堡幼兒園旁邊擺放張貼民事判決之看板及播放要求清償債務之內容,僅係於公共場所表達個人需求,未影響幼兒園之運作,且未製造噪音、滋擾公司行號云云,然證人張梓渙於警詢時證稱:被移送人持續在幼兒園門口使用廣播器廣播,要求我清償債務,影響幼兒園員工無法辦公、接送幼童之家長恐慌、且阻礙交通,使家中無法正常接送學童,警方到場告誡被告已影響幼兒園運作,被移送人仍不願意離開等語明確,衡情幼兒園之學員年幼,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被移送人於幼兒園外擺放看板、使用廣播器播送訴請張梓渙賠償債務之內容等舉動,確會造成幼兒園之學員心生恐懼不安,進而影響幼兒園之正常運作,堪認被移送人所為確已達滋擾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程度,被移送人前開辯解,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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