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9,板秩,258,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吳承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5月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61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承軒涉嫌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1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廁所內,裝設掛勾型針孔密錄器,窺錄被害人莊惠如的如廁畫面,足以妨害其隱私,經該店店長蕭聖融當場發現報警處理,認被移送人吳承軒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又按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吳承軒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乃屬專處罰鍰之案件,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亦可資參照,移送機關移送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移送機關應依法另為處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