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許謹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724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謹豐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9年10月28日凌晨2時26分許。
㈡ 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
㈢ 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 證人羅雍祥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