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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呂理田
謝進益
彭泰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941881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理田、謝進益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彭泰霖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理田、謝進益、彭泰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9年2月5日上午11時45分許。
㈡ 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
㈢ 行為:互相鬥毆。
二、被移送人呂理田、謝進益、彭泰霖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呂理田、謝進益、彭泰霖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報案紀錄。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是核被移送人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3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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