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9,板秩,352,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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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5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羅弘有


羅民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738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弘有、羅民安與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5日凌晨3時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89巷口。

(三)行為:羅弘有、羅民安行經前揭地點與周政融、吳宗倫、 黃星豪(均另案偵查中)因細故起爭執,進而徒手 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周政融、吳宗倫、黃星豪於警訊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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