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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顥宸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9年8月3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77929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顥宸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9年7月27日凌晨1時24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⑶行為:林顥宸對前來處理民眾報案之員警,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不斷對員警以「你媽的逼」等詞語相 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蒐證錄影帶對話譯文及現場照片4幀可佐。
⑶執行管束通知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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