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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戴文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2027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文凱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 年5 月18日10 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向警員李佳恩謊報其配偶陳瑋 柔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家中遭友人槍擊身亡之災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警員李佳恩職務報告。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
三、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
觀諸本條款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足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報案後,業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被移送人所稱之槍擊事件,復參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我在我家樓下聽到樓上有蹦蹦蹦的聲音,我以為是有人開槍,所以我就到分局警備隊報案等語,核與常情有違,被移送人之故意謊報,並使警察機關懷疑被移送人之配偶有生命之危害,而派員前往查看處理,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若當時另發生其他刑案需派員警前往處理,亦將因此而受影響,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無端耗費警方資源,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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