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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譜亦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1年9月26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905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譜亦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貳把、子彈壹顆均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11年9月14日凌晨3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與陽明街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貳把及子彈乙顆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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