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2,板秩聲,14,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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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聲字第14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王正凱


洪薌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37683號、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0376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二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二人違反社會維護法第84條之事實,並查扣王正凱之賭資新臺幣(下同)7,700元,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關係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

(四)蒐證及現場照片。

(五)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規定,分別裁處聲明異議人二人罰鍰各6,000元,並沒入王正凱之賭資7,7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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