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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界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161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界豪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6月17日0時5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
(三)行為: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即水雷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關係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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