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3,板秩,18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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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雅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8月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52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9日21時10分           113年7月2日21時33分           113年7月8日21時19分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Gogoro永和中正門市。

㈢行為:該門市營業結束仍拒不離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㈠關係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蒐證時間表。

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㈤勘驗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期間、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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