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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8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相 對 人 翁盈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8月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191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盈墻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翁盈墻於113年7月29日10時55分撥打電話報案檢舉謊報新北市○○區○○路0號永鑫養生館有色情按摩情事,經警到場查看,查無經營色情情事,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係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仍再犯」為要件,而本件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仍再犯」之行為,核與該款要件不符,是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自難以各該規定相繩,自應對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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