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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雅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8月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52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9日21時10分 113年7月2日21時33分 113年7月8日21時19分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Gogoro永和中正門市。
㈢行為:該門市營業結束仍拒不離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㈠關係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蒐證時間表。
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㈤勘驗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期間、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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