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13,板秩,96,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彭柏盛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3年4月12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8711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柏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4月9日8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立殯儀館)。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彈簧刀壹 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彈簧刀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彈簧刀1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